陽江市企業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陽江市企業家商會;英文名為Yangjiang Entrepreneur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YJECC。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陽江市企業家商會是由在陽江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組成的全市性聯合組織,屬于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陽江市企業家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會員服務、為在陽江創業的人士服務的精神,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著重“凝聚商界力量,振興陽江經濟”為主題,為陽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在加快發展中轉變方式、建設成為三次產業協調發展的新型工業化城市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陽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陽江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陽江市。
第六條:本會的會址為廣東省陽江市東風三路東匯城商匯中心22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1、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方針,使會員企業堅持明確的發展方向;
2、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3、加強本會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促進會員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會企業開展與區域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系活動,促進會員企業在國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與發展;
4、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制定行業服務機構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5、出版簡報、會刊或會報,建立商會網站,為會員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咨詢服務,擴大對內、對外的宣傳和交流;
6、建立會員企業間優惠待遇制度,讓會員享受多方面的優惠待遇;
7、組織會員企業參與和開展各項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加強商界文化建設,展示企業風采,表彰先進,樹立典型,提高陽江商人的素質,打造公平、誠信的營商環境;
8、承擔陽江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商會業務范圍內的或其他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和正確的入會目的;
2、遵守本會章程;
3、參與陽江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及分支機構;
4、在業務領域有一定的實力和影響;
5、持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由本會會員推薦;
2、填寫入會申請表;
3、本會會員發展部考察;
4、本會主管領導審核;
5、本會會長批準;
6、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2、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優惠待遇的權利;
4、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有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給予幫助和支持的權利;
6、有自愿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5、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6、會員有向本會提供信息、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和對本會不公開的事宜進行保密的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退會。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報告,經本會研究批準后予以退會,并收繳會員證。退會人員當年所交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研究決定予以開除處理,并收繳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年內參加商會(含組)活動少于三次,予以勸退處理,當年所交納會費不予退還,并收繳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監事、理事;
3、審議本會年度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部分非會員企業代表列席參加,但非會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
2、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審查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制定本會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7、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8、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監事長、會長;
9、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會長、副會長直接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由會員大會等額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有較強的協調領導能力;
2、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熱心商會工作;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監事長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集合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重要活動
4、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特邀顧問和顧問或者決定是否聘請專職副會長;
5、在副會長中任命常務副會長;
6、任命秘書長
7、任命各組組長、各部部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1、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2、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會議研究討論;
3、將討論后的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4、按需要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八條:本會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
1、本會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任期四年。監事長直接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監事長由監事長從監事中任命;
2、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處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3、監事會行使監督權,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作出年度監事報告;
4、監事會具體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商會的財務;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理事執行本會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商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監事會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
5、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由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
6、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列席同級的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大會,可以就必要事宜發表監督意見。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處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落實本會確定的各項任務和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并向會長負責;
2、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
3、提出副秘書長、各辦公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方案,交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4、主持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經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本會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或外聘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本會監事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陽江市企業家商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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